资讯新闻
当前位置: 主页 > 体育新闻 >

信誓旦旦借铜钿做生意无法还债担保人担责任

时间:2019-10-29 15:38:32
信誓旦旦借铜钿做生意无法还债担保人担责任 >

【案情】
    2004年,家住汇龙镇哈尔滨儿童医院羊角风科挂号的张某急需一笔资金搞服装批发与零售,于是找到熟人李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当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张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从4月10日起,借期为6个月湖北那家医院专治疗颠痫。张某将其一处平房作借款担保,折价人民币3万元。4月8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4月10日李某将3万元交给张某。当天,李某称以一处平房担保不够,提出再提供一项担保。于是张某找到朋友王某、毛某,要求两人向李某担保。王某、毛某两人于4月12日写了一份担保书,担保如果张某到期不还款,王某、毛某承担还款责任。


    当年8月1日,张某因急需用钱,将已经作担保的平房作价2.5万元卖给赵某。而此事李某并不知情。10月1日,李某按约要张某还款3万元,并要求其支付利息3000元。张某称无钱还款。李某即向启东市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张某的房屋,却发现房屋已出售。李某遂找到王某、毛某要求两人承担担保责任,王和毛称张某另有一处房产,应先执行张某的房产。无奈之下,李某将张某、王某、毛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张某向李某的借款应以3万元为准,张某的还款日期应在当年10月10日前,而李向张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无效。同时,张某与赵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张应退还赵购房款2.5万元及利息。如张逾期不还款,法院将执行张的房产,张房产价值以外的债权则由王某、毛某等承担保证责任。


【评析】
    本案涉及四个法律关系: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解决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理清各种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张某、李某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王某、毛某与张某之间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责任保证;张某、赵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无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万元,但实际提供金额为3万元,应以后者为准,于4月10日交付时生效。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条款,应为无偿合同,李某要求张某支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本案中王某、毛某在保证书上的承诺,属于一般保证。本案中王某称应先执行张某的房产是有法律依据的。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人又有物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王某、毛某应对房屋抵押价值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张某转让抵押房产给赵某,并未通知抵押权人李某,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南昌看癫痫病医院,张某、赵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由于张某隐瞒了房屋已经抵押的重要事实,导致合同无效,张某应退还赵某购房款2.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赵某的信赖利益损失。


【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人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陈   艳
     新华网江苏频道启东3月21日电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