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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随朋友走亲戚诱发脑溢血法院判决补偿13万医药费

时间:2018-06-23 19:13:18

因十分向往陕南汉中的秀丽河山,30多岁的王某在跟随好友张某赴汉中探亲时,不幸突发脑溢血,不仅没有游玩,二人还因赔偿问题闹上了法庭。近日,西安市鄠邑区法院判决张某对此次意外承担30%补偿责任,王某自身承担70%责任。

2015年冬,张某计划赴汉中看望老丈人,因好友王某多次要求张某去汉中时叫上他,就顺便邀请了王某。本想带着好朋友在汉中好好玩两天,没想到没有玩成却发生了意外,二人刚到汉中,王某就因过度疲劳诱发高血压造成脑溢血,很终导致七级伤残,花费巨额医疗费。意外发生后,两家人因医疗费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很终起诉到鄠邑区法院。

王某称,张某是叫他帮忙到汉中接妻子回家,二人半夜出发,在途中相互替换驾驶车辆,夜间经过几小时长途行驶,加之天气寒冷致他疲劳过度。癫痫持续状态的表现次日上午10时许,他突发脑溢血,后辗转住院治疗长达3个多月,造成7级伤残,智商明显下降,丧失劳动能力。王某认为,他是给张某义务帮工,帮助张某奔赴汉中接其妻回家,在帮工过程中发生意外,遂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6万余元。

张某则认为,因王某主动要求要一同前往,他才在去看望岳丈时好意叫上他,并没有打算要王某帮忙癫痫检查项目接妻子回家,且在赴汉中途中,王某仅开车40分钟左右,双方不存在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坚决不同意赔偿。

办案法官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司法鉴定结果,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本案中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与被癫痫的急救措施告张某出行系帮工行为,根据“谁主张,追举证”的原则,王某应当承担儿童癫痫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鄠邑区法院对双方义务帮工关系不予确认。因原告在出行前经过一天劳作及原告途中驾驶车辆时间较短的事实,再结合被告对原告身体状况缺乏考虑的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张某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30%的补偿责任,向王某补偿医疗费等1.3万元。

近日,判决生效后,张某已及时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均对判决结果给予高度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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